禁种铲毒 从我做起
禁种铲毒 从我做起
——罂粟铲毒行动
罂粟是重要的制毒原植物,国家明令禁止非法种植。每年的4-5月份,罂粟逐渐进入成熟期。我司受当地派出所委托,开展无人机罂粟巡检。
本次罂粟巡检行动中,利用无人机监测范围广、灵巧、速度快的特点,对辖区种植罂粟情况进行高空侦查,对人工踏查难以到达的荒僻地段、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。民警随着无人机的拍摄进行排查分析,一旦发现疑似罂粟,立即根据定位进行确认铲除。做到发现一株铲除一株,不留死角。同时积极向群众宣传种植罂粟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法规,努力提高群众的禁毒意识,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以下为无人机罂粟巡检现场: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五十一条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】非法种植罂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,一律强制铲除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:
(一)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;
(二)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;
(三)抗拒铲除的。
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,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第三百五十二条【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、幼苗罪】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;
(二)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;
(三)非法运输、买卖、储存、使用少量罂粟壳的。
有前款第一项行为,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,不予处罚。